國立中山大學
財務管理碩士學分班招生簡章


下載報名表

一、報考資格: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報考本學分班參加甄試: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及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

       或以上之學位,或具有報考研究所碩士班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

二、甄試方式:

      (一)筆試科目:無

      (二)資格審查:

      審查項目:

             1.個人基本資料

             2.學歷證明

             3.工作經歷證明

            各審查項目之比重分配,由審查項目之比重分配,由主辦單位訂之。

 

三、招生名額:

    二班,每班50

四、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報名手續

             1.直接下載報名表。

             2.報名資料須由本人親自簽名。

             3.請將下列資料依編號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以掛號郵寄至本系

               (郵寄地址:高雄市804鼓山路蓮海路七十號,國立中山大學財管系莊德蘭助理。)如因資料

                不全,因而延誤報名時間,由報名者自行負責。

                (1)一吋相片一張(背面書寫姓名)

                (2)郵局匯票報名費壹仟元。(匯票抬頭:國立中山大學)

                (3)填妥之報名表。(貼照片一張)

                (4)填妥之寄發錄取通知單信封 (請將通訊地址、姓名填妥並貼足限掛郵資32元)

                (5)學歷證件影本(含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6)工作經歷證件影本(含現職之在職證明)。

                (7)其他文件(如榮譽證明、證照)

         (二)報名時間:90年即日起至90年6月30日(郵戳為憑)

五、修讀學分:

    每學期至少修六學分。

收費標準:

         (一)學分費:每學分4,000元

         (二)雜費:每學期2,000元

七、學分證明及抵免:

    學分證明:修讀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本校發給推廣教育學分證明。

    結業證明:二年內修滿二十四學分者,由本院發給推廣教育結業證明書,但不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

    學分抵免:若考入本校研究所碩士班,依法取後學籍後,各系所得依規定酌予採認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上課時間:

          1.配合本校行事曆,每年依上下學期上課。         

九、擬開設課程(視實際情況調整開課):

上學期

 

下學期

課程名稱

授課教師

 

課程名稱

授課教師

貨幣經濟學

秦長強

 

公共部門民營化專題

張玉山

財務管理理論

郭修仁

 

金融工具專題

鄭義

固定收益證券分析

黃振聰

 

財務管理理論與策略

馬黛

期貨與選擇權

劉德明

 

投資理論與策略

劉德明

證券市場結構與機制

馬黛

 

投資銀行學

廖源星

財務決策專題

廖源星

 

選擇權市場理論與策略

鄭義

電腦在衍生性商品模型上之應用

謝明華

 

金融市場理論與實務

羅容恆

金融法規與制度

郭照榮

企業風險管理與實務

羅容恆

 

財務報表分析專題

陳妙玲

投資組合管理

鄭義

 

收購與合併管理

羅容恆

財務管理個案研究

鄭義

 

固定收益證券策略

黃振聰

國際財管理論與實務

徐守德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

銀行理論與管理

郭照榮

 

財務工程與金融創新

馬黛

不動產投資與管理

陳明吉

 

不動產管理專題研究

陳明吉

財務研究方法()

陳月霞

 

財務研究方法()

謝明華


 

以上課程,每科皆為三學分。

十、洽詢電話:

              07-52520004805莊助理。

*以上資料若有變動,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附錄:報考研究所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

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一、 修滿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並經自學一年以上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未修習最後一年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並經自學或從事與所學習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專科學校畢業或經教務不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者。但三年制專科應經自學或從事所習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經自學或從事所習學科相關職業三年以上。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經資考試及格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四、 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五、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六、 以上一、二、三、四、五款之報考資格中,「自學或從事所習相關職業」年限之計算,自持有大學修業證明書、專科畢業證書、特種考試及格證明書或甲級技術證書後起算,計算至九十年入學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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